8 關於我國現行中央政府體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總統對行政院院長有人事任免權
(B)修憲後因立法院喪失對行政院院長的同意權,行政院不再對立法院負責
(C)總統享有被動的國會解散權
(D)我國中央政府體制既不是總統制,也不是內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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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3702), C(314), D(420), E(0) #2851590
統計: A(79), B(3702), C(314), D(420), E(0) #2851590
詳解 (共 9 筆)
#5296664
(A)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I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B)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II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C)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V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D)我國現行中央政府體制(憲政體制),既非純粹之美式「總統制」也非英式之「內閣制」,而是類似德國威瑪憲法或法國第五共和之混合制,一般稱為「雙首長制」。民國八十六年的第四次修憲稱「九七憲改」),對國的憲政體制有很大變動,將原來憲法本文的「改良式內閣制」,修改成為類似「雙首長制」或「半總統制」的體制。而我國總統的角色,也褪去了臨時條款時期的「威權總統制」的色彩,而傾向總統制的「混合制」總統,亦即朝「半總統制」總統的角色地位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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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6818
關於我國現行中央政府體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總統對行政院院長有人事任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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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修憲後因立法院喪失對行政院院長的同意權,行政院不再對立法院負責
憲法增修條文3
1.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A)。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2.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B),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3.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4.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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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總統享有被動的國會解散權
憲法增修條文2
1.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2.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3.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4.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5.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6.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7.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8.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9.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10.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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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我國中央政府體制既不是總統制,也不是內閣制
我國中央政府體制兼具總統制(總統直選、擁有國家安全及國防大權、得解散立法院)與內閣制(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得提出不信任案)之特質,學理上稱為「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或「雙首長制/混合制」,非純粹之總統制或內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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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9258
(A) 總統對行政院院長有人事任免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
2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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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修憲後因立法院喪失對行政院院長的同意權,行政院不再對立法院負責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2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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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總統享有被動的國會解散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
5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D) 我國中央政府體制既不是總統制,也不是內閣制
我國是雙首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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