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種屬於適用 2 年短期消滅時效之請求權?
(A)借款返還請求權
(B)房屋出租人每月之租金請求權
(C)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D)商人所供給商品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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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67), C(39), D(804), E(0) #2790252

詳解 (共 6 筆)

#5216638
#127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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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5923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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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1517
§127 2年請求權不行使而消滅: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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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0036
A.15
B.5
C.15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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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2704
請問這題答案為什麼不是D? (D)應該是消費,2年,(B)租金應該是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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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0932
  • (D) 正確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27 條第 8 款規定,「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之請求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屬於法定短期消滅時效。
  • (A) 錯誤
    借款返還請求權(普通債權)在法律上並無特別的短期時效規定,因此適用《民法》第 125 條的一般消滅時效原則,期間為 15 年
     
  • (B) 錯誤
    房屋租金屬於定期給付債權。依據《民法》第 126 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 5 年
  • (C) 錯誤
    關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的時效:
    • 動產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適用《民法》第 125 條的一般消滅時效,期間為 15 年
    • 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07 號及第 164 號解釋,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因此,不論何種情況,皆不適用 2 年的短期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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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245065
未解鎖
(A) 借款返還請求權根據民法第1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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