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為不動產?
(A)高雄輕軌電車之軌道
(B)建設公司為促銷預售屋,蓋在建築預定地上之樣品屋
(C)地震後,為讓受災戶等待房屋修復時所暫住之組合屋
(D)拍攝戲劇時,為搬運器材臨時所設之輕便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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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9), B(76), C(23), D(3), E(0) #3428710
統計: A(409), B(76), C(23), D(3), E(0) #3428710
詳解 (共 4 筆)
#6383807
下列何者為不動產?
(A) 高雄輕軌電車之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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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66 條 (物之意義—不動產) I.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II.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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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93 號 (50.12.6) 解釋爭點 特定之輕便軌道為不動產? 解釋文 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 理由書 查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指非土地之構成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其敷設出於繼續性者,縱有改建情事,有如房屋等,亦不失其為定著物之性質,故應認為不動產。 |
(B) 建設公司為促銷預售屋,蓋在建築預定地上之樣品屋❌
雖然蓋在土地上,但其目的是臨時展示促銷用,待建案完成或銷售結束後通常會拆除,缺乏持續使用的意圖,不屬於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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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地震後,為讓受災戶等待房屋修復時所暫住之組合屋❌
是為了解決災民臨時居住問題而設置,具有臨時性,且通常可以拆卸移動,不屬於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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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拍攝戲劇時,為搬運器材臨時所設之輕便軌道❌
是為了拍攝需求而臨時架設,使用完畢即會拆除,具有臨時性且易於移動,不屬於定著物。
是為了拍攝需求而臨時架設,使用完畢即會拆除,具有臨時性且易於移動,不屬於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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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條
1.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2.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民法所稱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及其定著物。 簡單來說,不動產就是土地,以及固定、附著在土地上的東西,例如房屋、建築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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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7504
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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