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有關我國現行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A)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採全國單一費率
(B)曾於 2003 年 8 月於美國紐約資本市場發行本金 1 億美元之地震風險債券
(C)現行地震基金危險分散機制為第一層承擔限額為新臺幣 30 億元,第二層承擔限額為新臺 幣 670 億元
(D)費率結構之附加費用用途分配至少包含簽單公司費用、地震基金管理費用、提存信用風險 準備及再保市場或資本市場危險分散成本之預留調整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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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37), C(220), D(41), E(0) #2933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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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9308
地震保險基金依前項規定所承受之危險,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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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7440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依下列機制分散自113/4/1起依下列方式分散:

A.第一層新臺幣五十億元,移轉由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承擔。

B.第二層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億元,移轉由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簡稱地震保險基金)承擔及分散。

3.地震保險基金承擔之危險依下列方式辦理:

A.新臺幣九百八十二億元以下部分,安排於國內、外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分散或自留。

B.超過新臺幣九百八十二億元至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億元部分,由政府承擔。

* 註1:此層國外再保安排曾於92-95年期間於總承擔限額新臺幣200億元以上發行 (美金1億元) 巨災債券。
* 註2:自113年7月1日起於總承擔限額新臺幣200億元以上安排五層再保保障(新臺幣500億元)。

4.本保險各層危險承擔限額,均以每一次地震事故保險損失金額為計算基礎。同一次地震事故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超過各層危險承擔限額之合計總額時,按比例削減賠付被保險人之賠款金額。

5.本保險各層危險承擔限額,由地震保險基金視住宅地震保險之投保、理賠情形,定期檢討研提方案報請主管機關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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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09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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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依下列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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