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銓敘部減少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中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是否合憲?
(A)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違憲
(B)與信賴保護原則無關,合憲
(C)法規變動涉及信賴保護原則,且牴觸平等原則,違憲
(D)法規變動雖涉及信賴保護原則,但未牴觸比例原則,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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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84), C(179), D(976), E(0) #3866379
統計: A(64), B(84), C(179), D(976), E(0) #3866379
詳解 (共 5 筆)
#7349678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解析:
1. 核心字號:釋字第 589 號、第 717 號
這題考的是關於「公務人員優惠存款(優存)」變更的憲法爭議,最重要的參考依據是 釋字第 717 號。
2. 關鍵考點拆解
- 信賴保護原則(涉及): 大法官認為,公務員對於制度的變更確實有「信賴利益」。但信賴並非絕對不能調整,政府為了公益(如退撫基金永續、社會公平),在符合比例原則的前提下,可以對規定進行適度修正。
- 法律保留原則(未違反): 這類規定通常有法律授權或屬於給付行政範疇,且 717 號解釋認為調降優存額度的改革並未違反法律保留。
- 比例原則(未牴觸): 大法官認定,縮減優存金額是為了衡平現職與退休人員的待遇,並減輕財政負擔。只要調整手段沒有過度苛刻(例如有設過渡條款或保障最低生活水準),就不牴觸比例原則。
- 平等原則(未牴觸): 針對不同時期退休的人員作差異化調整,是有其正當理由的,因此不違反平等原則。
3. 結論
雖然法規變動會影響到原本公務員的預期利益(涉及信賴保護),但因為具備公益正當性,且手段適當,所以合憲。
【建議】 看到「優存、調降、合憲性」的組合,考點通常落在信賴保護(有涉及但可限制)與比例原則(未違背)。
Google Ge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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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6753
釋字717號解釋
爭點
限定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減少原得辦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銓敘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增訂發布、同年二月十六日施行之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已廢止)第三點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教育部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增訂發布、同年二月十六日施行之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已廢止)第三點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有關以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一定百分比之方式,減少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之原則。上開規定生效前退休或在職之公務人員及學校教職員對於原定之優惠存款利息,固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惟上開規定之變動確有公益之考量,且衡酌其所欲達成之公益及退休或在職公教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上開規定所採措施尚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資料來源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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