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下,雇主若知悉性騷擾之情形,而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致受僱者或
求職者受有損害時,雇主有何責任?
(A) 雇主僅會被處以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之罰鍰
(B) 雇主不僅會被處以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之罰鍰,還必須對受害之求職者或受僱者負賠償責任
(C) 受害之求職者或受僱者若已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雇主即不會被處以行政罰
(D) 視求職者或受僱者之受害程度而定,受害程度若相當輕微,雇主不須負任何責任,只有在受害程度較嚴重時,雇主方會被處以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之罰鍰
統計: A(261), B(7681), C(137), D(347), E(0) #355957
詳解 (共 6 筆)
性別工作平等法§38-1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別工作平等法§13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申訴救濟處理過程
軍公教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申訴救濟處理過程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勞工階級
申訴事由:
生理假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假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哺乳時間工作時間之簡短或調整家庭照顧假
申訴方法
1.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2.向中央主關機關申訴中央收到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以上違反情事起七天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3.地方主管機關應接獲申訴後七天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申訴事由:
1.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升遷的性別歧視
2.退休資遣離職及解雇性別歧視
3.受雇三十人以上要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3.雇主拒絕生理假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假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哺乳時間工作時間之簡短或調整家庭照顧假
4.受雇人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就予以解雇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申訴方法
雇主受雇者求職者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對於其處分有異議時
得於十天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
雇主受雇者求職者對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的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現在法律名稱已改為 《性別平等工作法》。現行法第13條仍然規定,雇主知悉性騷擾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但目前違反第13條第2項的罰鍰已改為:
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而現行第28條仍規定,如果因雇主違反這項義務而使受僱者或求職者受有損害,雇主仍須負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