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法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成文法源包括憲法、法律、命令及法院裁判
(B)法律之名稱得定名為辦法或準則
(C)命令之種類包括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D)判例是行政機關對法律內容之解釋,並拘束各下級行政機關
統計: A(36), B(11), C(164), D(12), E(0) #3865929
詳解 (共 5 筆)
中央法規標準法§3:命令之名稱
2.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A) 成文法源包括憲法、法律、命令及法院裁判——錯誤
法源可分為「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成文法源係指以書面形式制定公布之法規範,包括憲法、法律、命令(含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地方自治規章等)及條約等。
(A) 選項之錯誤在於「法院裁判」:法院裁判雖為法官適用法律之結果,但在我國成文法體系中,法院裁判本身並非成文法源,亦不具備一般性之法律拘束力。即便最高法院判例或大法庭裁定具有事實上的拘束力,學理上仍將其歸類為「不成文法源」或「法之補充性法源」,而非成文法源。
(B) 法律之名稱得定名為辦法或準則——錯誤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亦即法律之名稱僅限於「法」、「律」、「條例」、「通則」四種,不及於「辦法」或「準則」。
相對地,依同法第3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辦法」與「準則」係屬命令之名稱,而非法律之名稱。本選項將兩者混淆,故為錯誤。
(C) 命令之種類包括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同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據此,命令之種類確實包括「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本選項為正確。
(D) 判例是行政機關對法律內容之解釋,並拘束各下級行政機關——錯誤
本選項之錯誤有二:
其一,判例之性質:判例係由司法機關(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就具體案件所為之判決,經由一定選編程序,作為下級法院審判之參考依據,並非行政機關對法律內容之解釋。行政機關對法律內容之解釋,係屬「解釋性行政規則」或「函釋」,與判例性質不同。
其二,判例之拘束對象:判例之拘束力主要及於司法機關(下級法院),而非行政機關。我國係大法官會議解釋對於全國各機關及人民有拘束效力,但最高法院判例對行政機關並無直接之法律拘束力。此外,依釋字第374號解釋理由書,最高法院於發回更審之裁判所為法律上之判斷,受發回之法院固應以之為裁判之基礎,然他事件之裁判所揭示之法律上見解,法院則不受其羈束,法官應本於自己確信之見解,適用法律,不受任何干涉。因此,本選項之論述與我國法體系不符。
法源是指法規形成的依據來源。
1.有經過嚴格、標準的立法程序所制定出來的具體條文。
2.具有條列分明的「法典」型態。
3.代表法系:大陸法系國家。
1.條文以外的規範,非立法程序制定出的規範。
2.雖然沒有被寫成死板的法典,但只要獲得國家實務的認可,同樣具有法的拘束力。
3.代表法系:英美法系國家。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過去的制度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 做出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
若裁判內容:
→ 法律概念說明完整
→ 容易混淆的法律關係區分清楚
就可能經由:
→ 民事庭會議
→ 刑事庭會議
→ 民、刑事庭總會議
被選編成:
→ 「判例」
目的:
→ 提供其他法官日後參考
本質上的問題
裁判本來只是:
→ 法院對「個案」行使司法權的結果
但被選成判例後:
→ 幾乎變成像一般法律規範
等於:
→ 把「特殊個案」
→ 當成「一般法條」使用
1️⃣ 適用上的問題
個案見解
→ 真的適合套用到所有案件嗎?
不同案件事實可能不同
→ 卻受到同一判例影響
2️⃣ 權力分立問題
法院本來職責:
→ 適用法律(司法權)
但判例卻具有:
→ 類似創造法律的效果
因此可能:
→ 司法權過度擴張
→ 觸及立法權
2018年12月7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
法院組織法
行政法院組織法
部分修正
以:
→ 「大法庭制度」
取代:
→ 「判例制度」
2019年7月4日施行
判例制度:
→ 已正式走入歷史
現在:
→ 改由「大法庭制度」統一法律見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