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就理論上而言,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通常指向「一元論」及「二元論」二種不同的方法取徑
(B)我國憲法第 141 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
(C)一國得以國內法律或國內立法程序疏漏等理由,作為違反國際法上義務之正當理由
(D)一國國內法院能否直接適用國際法,很大程度取決於各該國家的憲法、法律規定及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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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15), D(0), E(0) #3562952
統計: A(1), B(0), C(15), D(0), E(0) #3562952
詳解 (共 2 筆)
#7455174
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27 條及《國家責任條款草案》第 32 條規定,一國「不得援引其國內法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或作為免除國際責任的藉口。在國際法上,國內法不得作為阻卻違法的理由,因此 (C) 的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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