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有關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對言論自由及其傳播方式之保障,屬於絕對,不因其特性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
(B)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罰鍰或申誡,牴觸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
(C)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D)為保障名譽權,法院得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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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36), C(281), D(71), E(0) #3143566

詳解 (共 2 筆)

#6088382
(A) 憲法對言論自由及其傳播方式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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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2707

(A) 錯誤 ❌: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國家在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的必要範圍內,仍得立法予以適當限制。且依大法官解釋,言論依其性質(如政治言論、商業言論)有不同的保護範疇與審查標準。

(B) 錯誤 ❌:依 大法官釋字第 689 號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處罰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的規定,目的在於保護個人免於受到騷擾之自由,其限制手段具備正當性,並未牴觸憲法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
(C) 正確 ⭕:依 大法官釋字第 577 號解釋,商品標示是用來提供商品客觀資訊的方式,屬於「商業言論」的一種,應受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之保障。
(D) 錯誤 ❌:過去釋字第 656 號曾認為在符合比例原則下可以命公開道歉,但 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 已改變見解,宣告「法院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侵害憲法保障之思想自由與不表意自由,屬於違憲。因此法院現在不得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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