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大學教師之升等評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大學自治,有關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立法者不得為任何規定
(B)基於大學自治,對於升等決定不服之教師,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C)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涉及工作權之保障
(D)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之目的在於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不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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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9), C(769), D(38), E(0) #3152377
統計: A(28), B(9), C(769), D(38), E(0) #3152377
詳解 (共 5 筆)
#593803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大學教師之升等評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基於大學自治,有關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立法者不得為任何規定
(B) 基於大學自治,對於升等決定不服之教師,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C) 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涉及工作權之保障
(D) 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之目的在於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不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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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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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62號
解 釋 文:
各大學校、院、系 (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判例,與上開解釋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
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尚須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且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故各大學校、院、系 (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受理此類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自得據以審查其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現行有關各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資格及升等評審程序之規定,應本此解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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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3565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J462
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判例,與上開解釋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
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尚須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且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故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受理此類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自得據以審查其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現行有關各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資格及升等評審程序之規定,應本此解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
J462
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判例,與上開解釋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
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尚須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且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故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受理此類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自得據以審查其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現行有關各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資格及升等評審程序之規定,應本此解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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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1675
答案:✅ (C) 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涉及工作權之保障
本題考的是司法院大法官關於大學自治與教師升等審查救濟之見解,主要涉及:
-
大學自治
-
教師工作權(憲法第15條)
-
行政救濟可能性
各選項解析
(A) ❌ 錯誤
基於大學自治,有關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立法者不得為任何規定。
錯誤。
大學自治雖受憲法保障(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但並非完全不受國家規範。
國家仍可:
-
制定教師資格標準
-
規範升等程序
-
設定最低品質要求
只要符合:
-
比例原則
-
尊重大學自治
即可。
因此:
❌ 大學自治 ≠ 立法者完全不得規範。
(B) ❌ 錯誤
基於大學自治,對於升等決定不服之教師,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錯誤。
大學教師升等決定若涉及:
-
教師資格
-
工作權
-
身分保障
教師得依法尋求行政救濟。
司法院大法官已指出:
大學自治並不排除司法審查。
法院可審查:
-
程序是否合法
-
評審是否遵守法定標準
-
是否有明顯違法或濫用權限
(C) ✅ 正確
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涉及工作權之保障。
正確。
教師升等會影響:
-
職級
-
薪資
-
職涯發展
因此涉及:
✅ 憲法第15條工作權保障
大法官認為:
雖然升等具有高度專業判斷,但仍涉及教師重要權益。
(D) ❌ 錯誤
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之目的在於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不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
錯誤。
前半句正確:
升等審查確實目的在:
-
維持學術品質
-
確保教學研究水準
但錯在:
不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
大學自治不是完全排除國家監督。
教育主管機關仍可:
-
制定一般性規範
-
審查制度是否合法
只是不得過度介入學術判斷。
大法官見解整理
大學自治保障:
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
包括:
-
教學自由
-
研究自由
-
學術發展
-
校務自治
但有限制:
國家可規範:
✅ 教師資格
✅ 升等制度
✅ 基本品質要求
不可:
❌ 介入個別學術評價
❌ 取代大學專業判斷
考試口訣
「大學自治保障學術,不排除法律規範;升等涉及工作權,可以行政救濟。」
✅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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