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應每個隔多久至少開會一次?
(A)6個月
(B)1年
(C)2個月
(D)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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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2), B(246), C(61), D(2414), E(0) #3235693
統計: A(532), B(246), C(61), D(2414), E(0) #3235693
詳解 (共 2 筆)
#7458406
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除雇主為當然委員及第一款規定者外,由雇主視
該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指定下列人員組成:
一、勞工代表。
二、事業內各部門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
三、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四、勞工健康服務人員。
五、其他與安全衛生有關之專業人員。
委員任期為二年,並以雇主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為秘書,輔助其綜理會務。
第一項第一款之勞工代表,應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事業單位設有工
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
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委員會應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雇主擬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協調、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審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審議作業環境監測計畫、監測結果及採行措施。
五、審議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審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七、審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審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九、審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一、審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前項委員會審議、協調、考核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應作成紀錄,並
保存三年。
第一項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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