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應每個隔多久至少開會一次?
(A)6個月
(B)1年
(C)2個月
(D)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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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2), B(246), C(61), D(2414), E(0) #3235693

詳解 (共 2 筆)

#6128185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委員會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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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8406
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除雇主為當然委員及第一款規定者外,由雇主視 該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指定下列人員組成: 一、勞工代表。 二、事業內各部門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 三、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四、勞工健康服務人員。 五、其他與安全衛生有關之專業人員。 委員任期為二年,並以雇主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秘書,輔助其綜理會務。 第一項第一款之勞工代表,應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事業單位設有工 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 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委員會應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雇主擬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協調、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審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審議作業環境監測計畫、監測結果及採行措施。 五、審議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審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七、審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審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九、審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一、審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前項委員會審議、協調、考核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應作成紀錄,並 保存三年。 第一項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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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23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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