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以將來確定事實之到來,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附款,是為:
(A)條件
(B)期限
(C)負擔
(D)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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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0), B(2920), C(216), D(367), E(0) #137229

詳解 (共 9 筆)

#127601

條件:將來客觀不確定事實

期限:將來確定的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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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813

<一>條件是對將來"不確定"的事實而規定的,例如:

(1)停止條件:對新填土方做為基地而申請建築執照,達一定密度始得開始建築{本無後有}

(2)解除條件:某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僱用外籍勞工,主管機關准許,但附帶規定若因故停工,則所有外籍勞工均應解僱遣返{原有後無}

 

 

<二>負擔則非指不確定事實,而是明確指出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之義務而言,例如准許外國人居留但附加不得在台就業.同意資助出國進修但回國後應在原機關服務5年之限制等



源自--------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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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439
確定事實>>期限 不確定事實>>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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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804

期日是一個特定的「點」,凡是應該在期日內作一切的行為,在這個期日內的通常營業時間或者作息時刻來進行就可以了,所以不發生計算時間的問題。


期日是點,期間是線。

例如學校定於七月一日舉行運動會。七月一日就是一天,就是運動會的期日,擔任運動會的選手和在場表演的啦啦隊隊員,自四月一日開始就要接受訓練,一直到運動會舉行時為止。

 

 

自四月一日起至七月一日止,這三個月的訓練時間,就稱作期間。

期間是一段線,就產生這段線該怎麼計算的問題。


期間可以用時來計算,用時來計算期間,依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要「即時起算」,例如上午八時向車行租車使用六小時,即自上午八時起算,到下午二時終了時,期間就到了。用分或用秒來計算的起算點,民法沒有規定,理論上應該跟以時計算一樣,即分或即秒起算。


期間如果是用日、星期、月或年作為計算的單位,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其始日不算入,就是計算開始的當天不算入,自第二天上午零時開始計算,最常見的各種訴訟文書依法律規定,可以請求上級救濟的期間,都是依照此種方式來辦理,像(不服法律刑事判決,應該在收到判決書以後,在十日內提起上訴,這十日就是收到判決書送達的第二天開始計算,直到十日屆滿時為止)。在寸陰是競,分秒必爭的現代社會裡,對民法所規定的期日與期間多一些瞭解,可以說是好處無窮!


(本件摘自法務通訊第二○二七期) 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葉雪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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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555
被後段的文字給騙了!“發生”或“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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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2791
(B)期限 1.當事人以將來確定事實之...
(共 2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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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8890

條件:繫諸將來不確定事實的成就與否,而決定法律行為的效力。

 期限:確定到來的時間,例如1/1一定會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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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8910
  • (B) 期限 ── 正確答案
    • 定義:限制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將來確定事實
    • 特徵:該事實「必然會發生」(例如:明年元旦、某人死亡)。
  • (A) 條件 ── 錯誤選項
    • 定義:限制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將來不確定事實
    • 特徵:該事實「不一定會發生」(例如:明天若下雨、考上大學)。
  • (C) 負擔 ── 錯誤選項
    • 定義:附隨於贈與或遺贈等無償法律行為的額外付款義務
    • 特徵:要求受益人履行特定的義務,與法律行為效力何時發生或消滅無關。
  • (D) 期日 ── 錯誤選項
    • 定義:不可分或視為不可分的特定時間點
    • 特徵:單指某一個時間點(例如:5月20日下五3點),而非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的附款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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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6248
條件:繫諸將來不確定事實的成就與否,而決...
(共 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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