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非屬民法之「定著物」?
(A)橋梁
(B)磚瓦建造的違章建築
(C)紀念碑
(D)煤礦公司為經濟目的而繼續附著於土地所敷設之輕便鐵道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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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48), C(51), D(151), E(1170) #2084030

詳解 (共 4 筆)

#3622427
原本答案為A,B,C,D,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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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8795
民法第66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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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5972
nn 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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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2886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包含土地及其定著物。實務(最高法院 63 年第 6 次民庭總會決議)與司法院解釋對於「定著物」的定義為: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且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 
  • (a) 橋梁:屬於繼續附著於土地且不易移動、具備通行經濟價值的獨立構造物,為典型定著物(不動產)。 
  • (b) 磚瓦建造的違章建築:實務見解認為,違章建築只要已建造至「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有頂蓋、樑柱或牆壁),即屬於民法上的不動產(定著物),並不因其行政法上違建的身分而改變其民法物權地位。
  • (c) 紀念碑:非土地構成部分,長期固定於地面、不易移動並具有特定紀念之經濟(或社會)目的,實務上亦認定為定著物。
  • (d) 輕便鐵道: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93 號解釋,「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題幹已強調「繼續附著」與「經濟目的」,故完全符合定著物要件。
由於 (a)(b)(c)(d) 全數皆為民法上的定著物,沒有任何一個「非屬」定著物,因此考題最終公告的正確答案為 (e) 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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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012176
未解鎖
釋字第93號理由書:查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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