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種法律條文屬任意規定?
(A)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一七九條)
(B)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民法第一四八條第一項)
(C)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D)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民法第九八二條第一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 B(89), C(844), D(45), E(0) #183987
統計: A(27), B(89), C(844), D(45), E(0) #183987
詳解 (共 2 筆)
#212669
>>>任意規定跟強制規定是不同喔
強制規定是定妳一定要在法定的法院內接受審判,又稱專屬管轄
而任意規定則是只要你沒意見 對方也沒意見
那你就可以選一個你覺得方便,又不違反專屬管轄之法律規定者
你就可以任意選一個,不一定非要到特定法院不可
這樣就是任意
37
0
#7656676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C)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補教名師「秒殺破題法」與法源依據解析如下:
ㅤㅤ
核心概念
要分辨法律條文到底是強行規定還是任意規定,最快的方法就是「抓關鍵字」看法律有沒有給當事人選擇、約定或改變的空間:
-
強行規定: 通常用「應…」、「不得…」,表示當事人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一定要遵守。
-
任意規定: 常用「得…」、「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代表法律只是個「備胎」,只要當事人雙方講好,可以用自己的約定去排除或取代它!
ㅤㅤ
關鍵字: 看到選項 (C) 白紙黑字寫著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管轄法院,就是標準的「私法自治、當事人決定」,百分之百是任意規定!
逐選項「破盲」法理分析
-
(A) 錯誤:屬於強行規定(不當得利返還)。
-
破盲: 條文使用「應返還其利益」。這牽涉到社會公平與財產秩序,不能由當事人自己約定「我拿了你沒法律原因的錢,但我們講好我『不用』還你」,這不符合公平正義,屬於強行法。
-
-
(B) 錯誤:屬於強行規定(誠信原則與禁止權利濫用)。
-
破盲: 條文使用「不得違反公共利益」。這直接涉及社會大眾的公共利益(公益),屬於絕對不容許當事人特約排除的強行規定。
-
-
(C) 正確:屬於任意規定(合意管轄)。
-
法源: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合意管轄」,就是把選擇法院的權力交給當事人(例如:住高雄的甲跟住台北的乙簽約,約定以後吵架一律去台中地方法院告)。這完全尊重當事人意思,是經典的任意法(任意規定)。
-
-
(D) 錯誤:屬於強行規定(結婚之形式要件)。
-
破盲: 條文使用「應有…」。結婚是涉及身分關係與社會秩序的大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定程序(舊法為公開儀式+證人;現行法已改為書面+證人+向戶政機關登記)。這攸關法律身分安定性,當事人不能自己特約說「我們私下講好直接變夫妻,不用照法律程序走」,因此屬於強行規定。
-
得 vs 應
在考場上看到法緒或民法總則的這種題型,就是純粹的送分題。
「得」=可以選擇、任意規定。
「應、不得」=沒得選擇、強行規定。
把這兩個字印在腦海裡,考試看到直接秒殺!
「得」=可以選擇、任意規定。
「應、不得」=沒得選擇、強行規定。
把這兩個字印在腦海裡,考試看到直接秒殺!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