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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TIPA專利認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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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專技高考_專利師: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78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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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下列那些申請標的應為法定不予發明專利?①外科手術前之皮膚消毒方法 ②檢測癲癇之 電極配置方法 ③身高之量測方法 ④自體脂肪豐胸之方法 ⑤預防蛀牙之潔牙方法
(A)①③④
(B)①④⑤
(C)①②④
(D)僅④⑤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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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9), C(3), D(3), E(0) #2055307
詳解 (共 1 筆)
思像
B1 · 2021/08/12
#5001450
1:為外科手術而採用的預備性處理方法,例...
(共 3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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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下列關於發明說明書記載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專利之發明,係為一種大腸桿菌 Z 之製法,其特徵在於將大腸桿菌暴露於 X 射線, 但由說明書中之實施例發現,暴露於 X 射線而突變為新穎大腸桿菌 Z 係隨機再現,且該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仍無法理解如何以其他之技術手段,產生新穎大腸 桿菌 Z。故此說明書之記載,係屬欠缺技術手段,或記載不明確或不充分,而無法據以實現 (B)若專利請求項之獨立項係以二段式撰寫者,說明書中記載的先前技術應包含獨立項前言部 分所載之技術特徵 (C)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係為一虛擬之人,指具有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 域之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之人,且能理解、利用先前技術 (D)申請專利之發明為一種無線傳輸裝置,其可於水平距離 600 公尺之間進行訊號的發射與接 收,而說明書中僅記載該無線傳輸裝置為 4.5 G 裝置,但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了解申請時該無線傳輸裝置之傳輸距離最遠為 1000 公尺。故該說明書之記載, 未能提供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或該技術手段不能解決問題者
#2055308
12 某專利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如下: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化合物甲之製法,……其中反應之酸鹼 P 值為 3~6。 2.如請求項 1 之製法,其中反應之酸鹼 P 值為 3~5。 3.如請求項 1 或 2 之製法,其中反應之酸鹼 P 值為 4。 4.如請求項 3 之製法,其中……。 5.如請求項 3 或 4 之製法,其中……。 6.如請求項 5 之製法,其中……。 7.如請求項 5 或 6 之製法,其中……。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請求項第 4 項為單項附屬項間接依附多項附屬項 (B)請求項第 5 項為多項附屬項直接或間接依附多項附屬項 (C)請求項第 6 項為單項附屬項直接依附多項附屬項 (D)請求項第 7 項為多項附屬項直接或間接依附多項附屬項
#2055309
13 下列關於發明申請案修正之審查,何者錯誤? (A)原提出申請的發明是關於清潔皮革的方法,主要在於以特殊之液體處理皮革,之後提出修 正,增加敘述具有增加皮革光澤之優點,係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 露之範圍,屬新事項,應不予修正 (B)在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與圖式中記載裝設在彈性支撐物上的一個裝置,未明確揭 露特定種類的彈性支撐物,縱使原圖式可經由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直接 且無歧異得知為螺旋狀彈簧。之後若修正敘述為「裝設在一螺旋狀彈簧上之裝置」,亦屬 超出揭露範圍之修正,應不予修正 (C)原申請專利範圍係記載「無線讀卡機之一端為天線裝置」,雖「讀卡機插槽」元件於形式 上未記載於說明書中,但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由說明書及圖式之內 容了解讀卡機本身已單獨隱含有插槽而沒有其他的涵義,而插槽是達到讀卡機目的為公眾 所知悉的固有功能。故可在之後的修正,增加說明書插槽元件之敘述,並將申請專利範圍 修正為「無線讀卡機中心內含有插槽,並於一端設有天線裝置」 (D)將原申請專利範圍「當控制裝置未設定在正常操作時」,之後修正為「當控制裝置未設定 在正常操作而產生負訊號時」;由於原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記載當控 制裝置未設定在正常操作而持續一時段沒有正訊號時,會產生重置之訊號,故不准許此種 上位變更為下位之修正
#2055310
14 下列關於專利舉發聽證,何者錯誤? ①聽證終結後,若另有發現新事證情事,可以再申請面詢、補充理由或答辯理由 ②聽證當場兩造同意撤回的爭點,於聽證終結後當事人發現表述有誤,可准予撤回 ③記載於聽證紀錄的內容,若當事人發現表述有誤,不可准予撤回 ④舉發聽證之爭點,經兩造同意後,即得變更 (A)①②③ (B)①②④ (C)僅②③ (D)僅①②
#2055311
15 甲於民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並主張不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例外之優惠, 而其所主張不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例外優惠之事實,係 107 年 6 月 25 日論文之發表。於審 查時,發現乙於 108 年 8 月 1 日提出與甲之申請案係屬同一發明之申請案,且主張一國際優 先權,該優先權日為 107 年 8 月 15 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所提申請案皆可取得專利 (B)甲、乙所提申請案皆無法取得專利 (C)甲所提申請案可取得專利 (D)乙所提申請案可取得專利
#2055312
16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物品 P。 2.一種製造物品 P 的方法 A,包含步驟 J,步驟 K,步驟 L。 3.一種製造物品 P 的方法 B,包含步驟 L,步驟 M,步驟 N。 4.一種製造物品 P 的方法 C,包含步驟 X,步驟 Y,步驟 Z。 則①倘物品 P 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則「物品 P」為物之請求項 1 及方法請求項 2、3、4 之 相同的特別技術特徵,故申請案具有發明單一性 ②倘物品 P 不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則申 請案不具發明單一性 ③可將此 4 請求項,分割成 4 個發明案 ④一個廣義發明概念,係指 二個以上之發明,於技術上相互關聯,即應包含一個以上的相同或對應的特別技術特徵 上述敘述,何者正確? (A)①②③④ (B)僅①②④ (C)僅①③④ (D)僅②③④
#2055313
17 下列關於設計專利之審查,何者錯誤? (A)若申請專利之設計為毛巾所挽成蛋糕形狀之飾品,其物品用途在於裝飾用途,而非毛巾本 身之用途者,則應以「飾品」或「毛巾飾品」之物品提出申請 (B)設計外觀之相同、近似判斷時,審查人員係模擬普通消費者選購商品之觀點,故如鑽戒之 設計,不得藉助儀器觀察比對使之視同為肉眼直接觀察,比對是否為相同或近似之設計 (C)設計申請人欲申請電冰箱所附之顯示器之圖形化使用介面,其設計名稱得記載為「螢幕之 使用介面」,或「電冰箱之使用者介面」 (D)衍生設計專利權有其獨立之權利範圍,雖原設計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衍生設計專利仍得繼 續存續,不因原設計專利權經撤銷而受影響
#2055314
18 下列關於專利舉發之審查,何者錯誤? (A)系爭專利係依民國 90 年 10 月 26 日施行之專利法審定,舉發人引用 83 年 1 月 23 日施行 之專利法第 98 條第 1 項第 2 款提起舉發,由於 90 年 10 月 26 日施行之專利法已將該法條 修正條次為第 98 條之 1,舉發人引用之法條乃明顯錯誤,審查時得於審定理由中逕行適 用正確法條,不須行使闡明權 (B)舉發案以證據 1 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審查人員得知該系爭專利民事判決, 顯示證據 1、2 之組合足以證明同一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若證據 1 尚無法證明請求 項 1 不具進步性,得就證據 1、2 之組合發動職權審查 (C)舉發聲明範圍僅請求撤銷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至 3 者,然其他請求項亦有應撤銷事由,審查 人員得於檢附相關證據並敘明理由後,要求專利權人答辯 (D)甲舉發人以證據 1、2 之組合主張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以證據 1、3 之組合主張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而於審定後,乙舉發人另以證據 1、2、3 之組合主張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 由於乙所提係不同甲之爭點,故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2055315
19 甲於 2013 年 7 月 11 日提出專利申請,並主張日本優先權,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函,須於2014 年 5 月 11 日前補正優先權證明文件,甲於同年 5 月 9 日提出日本特許廳 2014 年 1 月 9 日核發之本案優先權證明文件首頁影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乃再函請甲補送同一文件之正 本,甲於 2014 年 7 月 11 日所補正日本特許廳 2014 年 5 月 15 日核發之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 ①甲所提日本特許廳 2014 年 5 月 15 日核發之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可補正日本特許廳 2014 年 1 月 9 日核發之影本 ②甲之正本,須與其所提交之日本特許廳 2014 年 1 月 9 日核發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首頁影本 相同 ③甲之國際優先權之證明文件,無效;因為已逾越優先權提的法定期間 ④實務上於程序審查階段,比對優先權證明文件影本與正本是否為同一文件,須比對全份優 先權證明文件內容 上述關於優先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②④ (B)①② (C)①④ (D)③④
#2055316
20 專利法第 26 條第 1 項:「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其中所謂的「通常知識」,係指: ①發明說明書中所揭露內容,於申請日前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已知的技術 ②發明申請日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專利文獻 ③發明申請日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教科書或工具書內所載之周知的知識 ④發明申請日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技術性碩士論文 上述敘述,何者錯誤? (A)②③ (B)③④ (C)②④ (D)僅④
#205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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