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刑法總則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情形
(A) 中止未遂
(B) 不知法律規定
(C) 自首
(D) 精神障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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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5), C(21), D(69), E(0) #3848219
統計: A(58), B(5), C(21), D(69), E(0) #3848219
詳解 (共 5 筆)
#7328914
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通常沒寫的是「必」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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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7458
(A) 中止未遂
- 依《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屬於「必減免」)。
(B) 不知法律規定
- 依《刑法》第16條前段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按法定刑減輕之(屬於「得減輕」,非必減免)。
(C) 自首
- 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屬於「得減輕」,非必減免)。
(D) 精神障礙之人
- 依《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違法者為不罰(無罪),致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者僅是得減輕其刑(屬於「得減輕」或「不罰」,非必減輕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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