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准予抵繳之總額 ,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之:
(A)百分之二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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