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先後積欠乙新臺幣(下同)80 萬元、20 萬元 2 筆貨款,甲為了清償債 務,先以自己名義簽發 80 萬元之支票,以負擔票據債務來清償舊債務。 嗣後,甲在他人簽發之 20 萬元支票背書,與乙約定以消滅債務之意思, 由乙受領該 20 萬元支票。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簽發 80 萬元支票之發票行為,係以有效給付來代替原定之給付,因 此甲原來之 80 萬元債務消滅
(B)甲簽發 80 萬元支票之發票行為,屬於代物清償
(C)甲與乙以消滅債務之意思,由乙受領該 20 萬元支票,屬於新債清償
(D)乙受領該 80 萬元支票,屬於間接給付,乙得以原來債之關係向甲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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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4), C(17), D(16), E(0) #3865413
統計: A(15), B(4), C(17), D(16), E(0) #3865413
詳解 (共 1 筆)
#7370104
民法 第 319 條(代物清償)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代物清償是一種消滅債之方法,為要物契約、有償契約。
民法 第 320 條(間接給付-新債清償)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此時舊債務不當然因此而消滅,而係於債務人履行新債務時,舊債務隨同消滅。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權益」,於新債務履行時始消滅舊債務。
—〉「交付票據」,若無特別約定,得推定為「新債清償」。(所謂「特別約定」之情形,例如雙方約定以「消滅債之關係」的意思而使債權人受領該票據,則此時為「代物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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