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從住處隔壁信箱取得乙寫給鄰居丙的封緘情書,打開後覺得很有趣, 為調侃丙,乃將書信以電腦設備掃描後放到社區群組,問甲的行為應如 何論處?
(A)甲無故開拆他人信函,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罪
(B)甲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成立刑法第 359 條之罪
(C)甲無故洩漏持有之他人秘密,成立刑法第 316 條之罪
(D)甲無故洩漏利用電腦知悉他人秘密,成立刑法第 318 條之 1 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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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7), B(5), C(113), D(25), E(0) #3865363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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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 正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 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即成立妨害秘密罪。甲未經同意,私自打開乙寫給丙的「封緘情書」,完全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
  • ? (b) 錯誤:刑法第 359 條為「保護電腦使用罪」,處罰的是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甲取得的是「實體信件」而非電腦內的電磁紀錄(掃描成電子檔是後續的散布行為),因此不適用本條。
  • ? (c) 錯誤:刑法第 316 條為「業務妨害秘密罪」,處罰對象僅限於醫師、藥師、律師、會計師等特定職務之人,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而洩漏者。甲只是一般鄰居,不具備此項特定業務身分。
  • ? (d) 錯誤:刑法第 318 條之 1 處罰的是「因職務或契約」利用電腦知悉他人秘密而洩漏者。甲並非基於職務或契約關係才用電腦查到情書,而是先偷拆實體信,再用電腦掃描上傳,故不成立此罪。
(註:甲將信件掃描並上傳至社區群組的行為,另外可能構成刑法第 310 條的誹謗罪、第 318 條的利用工具洩漏秘密罪,或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但本題四個選項中,僅有 (a) 的論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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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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