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購買乙之 A 畫,嗣後因乙之過失,不慎引起火災燒毀該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解除契約
(B)甲與乙皆得解除契約
(C)甲得撤銷契約
(D)甲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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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4), B(164), C(172), D(102), E(0) #1569128
統計: A(1404), B(164), C(172), D(102), E(0) #1569128
詳解 (共 10 筆)
#2241282
解除契約:針對已生效的契約
終止契約:針對已發生的契約
此題因甲已購買了A畫,而A畫是在交付期間所燒毀,此交易過程並未結束
所以推定為【解除契約】
如果我說的有出錯,麻煩請大夥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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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7813
第 256 條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
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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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1373
甲------------------乙=A畫
買賣A畫
甲乙成立買賣契約後,A畫滅失:
1. 屬於「嗣後給付不能」
2. 而且是「可歸責於債務人」乙
此際債權人甲可以:
1. 依民法226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
2. 依民法256條解除契約 = (A)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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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0109
1. 釐清法律事實
- 甲乙雙方已成立買賣契約。
- 給付標的物「A 畫」為特定物。
- 嗣後(契約成立後)因債務人乙之過失,導致 A 畫被火災燒毀。
- A 畫為獨一無二的特定物,燒毀後已無法交付,此在法律上屬於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嗣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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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選項評析
- (A) ⭕ 正確:甲得解除契約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256 條規定:「債權人於有第 226 條給付不能之情形者,得解除契約。」本題中,乙因為自己的過失導致 A 畫燒毀(符合第 226 條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身為債權人的買方甲,依法可以直接主張解除契約,不需經過催告。 - (B) ❌ 錯誤:乙無解除權
法律上解除權的設計是為了保護非違約方。本件火災是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乙的過失所致,違約的乙依法不得主張解除契約,只有受損害的甲享有解除權。 - (C) ❌ 錯誤:甲不可撤銷契約
「撤銷」通常適用於契約成立前或成立時,存在意思表示的瑕疵(如:被詐欺、被脅迫、或意思表示錯誤等,參見《民法》第 88、92 條)。本題屬於契約成立後的履約問題(給付不能),應使用「解除」而非「撤銷」。 - (D) ❌ 錯誤:甲不可終止契約
「終止」適用於繼續性契約(如:租賃、僱傭、委任等),其效力是讓契約「向後失效」,不溯及既往。本題的畫作買賣屬於一時性契約(一次性給付完成即消滅),應使用「解除」讓契約溯及既往消滅,並進行回復原狀(退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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