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為市政府環保局公務員,負責資源回收相關業務。他希望投資理財,為退休預做準備。依據公務員服務
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投資理財行為較為適宜?
(A)和某位朋友各出資一半,合夥開設網路公司,承包自己所屬機關部門的網頁設計和維護工程,但不對外 公開且自己不掛任何頭銜
(B)買輛二手計程車,利用下班時間營業,預計每晚跑 4 小時
(C)與幾位比較投緣的業者合資購地,開設資源回收場
(D)購買某家即將上市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而該公司目前在市面上流通的股票不到全部股份的 10%
統計: A(135), B(421), C(114), D(2312), E(0) #2994597
詳解 (共 4 筆)
1.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舊公務員服務法
13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
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21條
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
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一、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
二、經營本機關或所屬事業來往款項之銀行、錢莊。
三、承辦本機關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商號。
四、受有官署補助費者。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什麽是領證職業?
銓敘部舉例,像是導遊、領隊、保險業務員、房仲業者等等,都是屬於領證職業。 如果只是參加考試,取得及格證書沒有問題,但若實際從事領證職業,就算是偶一為之也不可以。
銓敘部108年10月2日部法一字第1084860352號函略以,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均為職業駕駛人,須領有職業駕照始得為之,且該職業駕照須定期經主管機關審驗。是該等職業駕駛人(含Uber、多元化計程車等)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均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
補充:
111年05月30日,立法院三讀修正「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於法定工作時間外,可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銓敘部表示,修法明定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時間外,經權責機關備查,得從事社會公益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工作。三讀條文也寫明,公務員在不妨礙本職性質等情形下,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1.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2.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3.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4.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5.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6.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7.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8.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公务人员服务法》第13条第1项:「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杜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確保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與廉潔性【3†L10-L13】。
但书规定:
依同条第1项但书规定:「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6†L12-L15】【5†L8-L11】
亦即,公務員在不違反下列條件之前提下,得投資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營利事業:
| 條件 | 說明 |
|---|---|
| 1. 投資標的 | 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一般行業原則上可)。 |
| 2. 公司型態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 |
| 3. 持股比例 | 所持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股本總額之10%。 |
※ 但書仍明定公務員不得擔任所投資公司之負責人,且不得經營商業【9†L19-L22】。
二、各選項分析
| 選項 | 行為內容 | 違法原因 | 是否合法 |
|---|---|---|---|
| (A) | 與朋友合資開設網路公司,承包所屬機關之業務。 | 直接經營商業、與所屬機關有業務往來,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及利益衝突迴避之相關規定。 | ❌ 違法 |
| (B) | 下班時間駕駛計程車營業。 | 從事「駕駛計程車」屬經營運輸業,為經營商業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禁止經營商業之規定。 | ❌ 違法 |
| (C) | 與業者合資開設資源回收場。 | 經營資源回收場屬經營商業,且與其「環保局資源回收業務」之職務相關,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禁止經營商業之規定。 | ❌ 違法 |
| (D) | 購買某即將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且該公司目前流通股票不及股本總額之10%。 | 符合但書規定:該公司非屬其服務機關(環保局)監督之事業,且持股比例未逾該公司股本總額之10%,亦未擔任公司負責人或執行業務。 | ✅ 合法 |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