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為市政府環保局公務員,負責資源回收相關業務。他希望投資理財,為退休預做準備。依據公務員服務 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投資理財行為較為適宜?
(A)和某位朋友各出資一半,合夥開設網路公司,承包自己所屬機關部門的網頁設計和維護工程,但不對外 公開且自己不掛任何頭銜
(B)買輛二手計程車,利用下班時間營業,預計每晚跑 4 小時
(C)與幾位比較投緣的業者合資購地,開設資源回收場
(D)購買某家即將上市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而該公司目前在市面上流通的股票不到全部股份的 10%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5), B(421), C(114), D(2312), E(0) #2994597

詳解 (共 4 筆)

#5605654
新的公務員服務法14條
1.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2.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但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或遴薦兼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並經服務機關(構)事先核准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事先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3.公務員就(到)職前擔任前項職務或經營事業須辦理解任登記者,至遲應於就(到)職時提出書面辭職,於三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並向服務機關(構)繳交有關證明文件。但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完成解任登記,並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三個月為限,惟於完成解任登記前,不得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
4.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5.公務員就(到)職前已持有前項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應於就(到)職後三個月內全部轉讓或信託予信託業;就(到)職後因其他法律原因當然取得者,亦同。

舊公務員服務法
13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
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21條
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
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一、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
二、經營本機關或所屬事業來往款項之銀行、錢莊。
三、承辦本機關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商號。
四、受有官署補助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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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7812
(B)錯的原因: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1.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2.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什麽是領證職業?

銓敘部舉例,像是導遊、領隊、保險業務員、房仲業者等等,都是屬於領證職業。 如果只是參加考試,取得及格證書沒有問題,但若實際從事領證職業,就算是偶一為之也不可以。

銓敘部108年10月2日部法一字第1084860352號函略以,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均為職業駕駛人,須領有職業駕照始得為之,且該職業駕照須定期經主管機關審驗。是該等職業駕駛人(含Uber、多元化計程車等)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均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

補充:
111年05月30日,立法院三讀修正「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於法定工作時間外,可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銓敘部表示,修法明定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時間外,經權責機關備查,得從事社會公益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工作。三讀條文也寫明,公務員在不妨礙本職性質等情形下,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1.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2.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3.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4.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5.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6.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7.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8.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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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5198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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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0388

公务人员服务法》第13条第1项:「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杜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確保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與廉潔性【3†L10-L13】。

但书规定:
依同条第1项但书规定:「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6†L12-L15】【5†L8-L11】
亦即,公務員在不違反下列條件之前提下,得投資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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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 說明
1. 投資標的 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一般行業原則上可)。
2. 公司型態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
3. 持股比例 所持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股本總額之10%

※ 但書仍明定公務員不得擔任所投資公司之負責人,且不得經營商業【9†L19-L22】。

二、各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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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行為內容 違法原因 是否合法
(A) 與朋友合資開設網路公司,承包所屬機關之業務。 直接經營商業與所屬機關有業務往來,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及利益衝突迴避之相關規定。 ❌ 違法
(B) 下班時間駕駛計程車營業。 從事「駕駛計程車」屬經營運輸業,為經營商業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禁止經營商業之規定。 ❌ 違法
(C) 與業者合資開設資源回收場。 經營資源回收場屬經營商業,且與其「環保局資源回收業務」之職務相關,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禁止經營商業之規定。 ❌ 違法
(D) 購買某即將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且該公司目前流通股票不及股本總額之10%。 符合但書規定:該公司非屬其服務機關(環保局)監督之事業,且持股比例未逾該公司股本總額之10%,亦未擔任公司負責人或執行業務。 ✅ 合法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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