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50 歲甲某日在陽明山賞花時,遺失一只銀灰色 C 牌功能性手錶,由於該只手錶是甲 20 歲生日 時,當時還在世之母親所贈,甲非常珍惜。甲即在網路上將該錶之照片與特徵公布,並透過廣告 之方式表示,若有人拾獲該只手錶,將懸賞新臺幣(下同)5,000 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所發布之廣告,性質為要約引誘
(B)若乙不知廣告之內容,偶然拾獲甲之手錶,乙得向甲請求 5,000 元之報酬
(C)懸賞廣告之性質,依民法規定,係為單獨行為
(D)懸賞廣告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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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97), C(16), D(2), E(0) #3703918

詳解 (共 3 筆)

#7271402

民法 第 164 條(懸賞廣告之效力)

1.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2.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3.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4.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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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341
1. 正確選項解析:(B) 不知廣告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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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1680
  • (b) 正確:我國民法第 157 條之 1 規定:「廣告人對於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給付報酬之義務,不因行為人完成行為時,不知有廣告而受影響。」這被稱為「不知完成行為人之報酬請求權」。因此,即使乙在拾獲手錶時不知道有這個懸賞廣告,他依然可以依法向甲請求 5,000 元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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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a) 錯誤:甲發布的廣告性質屬於懸賞廣告。依民法第 157 條之 1 規定,懸賞廣告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意思表示(或依多數見解與修法意旨為契約說/單獨行為說之爭,但總之絕非單純的「要約引誘」)。要約引誘是指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例如寄送商品目錄),而懸賞廣告一經完成特定行為即可主張報酬,不屬於要約引誘。
  • (c) 錯誤:關於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過去學說上有「單獨行為說」與「契約說」之爭。然而,我國現行民法第 157 條之 1 的立法理由明確指出,現行條文是採「契約說」之立場,規定廣告人對完成行為之人有給付報酬之義務,因此題幹稱「依民法規定,係為單獨行為」不符合現行民法條文之立法意旨。
  • (d) 錯誤:懸賞廣告在特定條件下是可以撤回的。依民法第 158 條規定,如果廣告沒有定有完成行為的期限,廣告人在行為人完成行為以前,可以用「與發布廣告相同之方法」或其他適當方法撤回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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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654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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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64條 1.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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