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股東會為董事解任之決議,應有:(A)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B)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C)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D)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