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5.某甲明知自己獨力殺害某乙,於檢察官偵查中,故意隱瞞實情,推諉刑責,於調查筆錄中供稱某乙係由某丙殺害。則某甲於偵查中所為之部分應成立何罪?
(A)偽證罪
(B)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C)妨害公務罪
(D)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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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9), B(267), C(31), D(1529), E(0) #268779
統計: A(489), B(267), C(31), D(1529), E(0) #268779
詳解 (共 9 筆)
#565353
妨害公務罪中「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事項」,實務上認為須行為
人一經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方能成立本罪。例如: 為遺失身份證卻謊報遺失,偽田國民身份證申請書,使戶政機 關戶籍員將原證遺失之不實事項登載於收件簿上。而於偵查中 所陳述之不實事項尚須調查,故不該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 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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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4617
被告自己說謊不犯罪.因為無期待可能性,無法期待他誠實承認交代過程
偽證罪-證人說謊就會成立.國家有權起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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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119
如果偽證未經具結,不成立刑法上之任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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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176
筆錄若係警察(官)或檢察官依行為人陳述「真實登載」,則既不生公共信用法益之侵害(人民仍相信公務員之誠信),自不生214問題。但若行為人與偵察機關相互串通供述,則有213相關討論。至於筆錄內容之真實性非214保護法益之範圍,乃另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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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7897
偽證罪須是證人 通譯 鑑定人 具結才可以犯之
甲為嫌疑犯或犯罪人 非偽證罪所處罰之人
甲為嫌疑犯或犯罪人 非偽證罪所處罰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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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4098
請問乙說是由丙殺害
這樣不就構成之後對丙案作偽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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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1132
- ❌ (A) 偽證罪: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的處罰對象僅限於「證人、鑑定人、通譯」。某甲在案件中是被告(偵查中的犯罪嫌疑人),並非證人,且被告本來就沒有「具結」的義務。即使在筆錄中說謊,也無法成立偽證罪。
- ❌ (B)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司法機關對於被告的供述有實質審查、調查其真偽的職責(實質審查權)。司法警察或檢察官將被告的陳述如實記錄在筆錄中,只是「登載有此陳述」,而不是將該陳述的「內容」當作事實登載。因此,這不符合《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使公務員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要件。
- ❌ (C) 妨害公務罪:某甲說謊雖然干擾了偵查方向,但這屬於被告行使防禦權、逃避刑責的本能表現。只要沒有使用強暴、脅迫等積極手段,單純的不實供述並不構成《刑法》妨害公務罪章(如第 135 條)的犯罪。
為什麼 (D) 無罪 是正確的?
- 被告不負據實陳述義務(防禦權特權):
根據台灣刑事訴訟法理,被告具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為了推諉、逃避自己的刑責而說謊,屬於人性與防禦權的合理行使。 - 不構成誣告罪:
雖然某甲虛構某丙是兇手,看似涉及《刑法》第 169 條的誣告罪,但實務上(如最高法院抗字判決及相關法律見解)認為,被告為了達自解免罪責之目的,而在偵查中推諉罪責,進而虛構事實嫁禍他人,屬於防禦權的消極濫用。 被告的陳述僅是供司法機關參考的「辯解」,不等同於「主動向司法機關申告他人犯罪」的誣告行為,因此不另成立誣告罪。 - 無罪結論:
綜上所述,某甲在調查筆錄中故意隱瞞實情並嫁禍某丙的行為,在刑法上屬於被告行使防禦權與不自證己罪權利的延伸,無法以偽證、誣告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名相繩,故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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