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甲公司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114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投資抵減,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甲公司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審定符合規定,甲公司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可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為5,000萬元,並選擇1次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如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1,500萬元,且未申報其他類別之投資抵減,甲公司114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可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金額為何?
(A)750萬元
(B)500萬元
(C)450萬元
(D)2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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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4), C(10), D(5), E(0) #4007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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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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