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憲法第 132 條之規定,選舉應嚴禁下列那一種行為?
(A)威脅利誘
(B)脫黨
(C)政黨輔選
(D)公務員下班後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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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21), B(37), C(84), D(462), E(0) #524784
統計: A(11321), B(37), C(84), D(462), E(0) #524784
詳解 (共 3 筆)
#765915
憲法第 132 條
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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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2098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132 條規定:「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此條文的核心目的在於維護選舉的公正與純潔性。
- ? (a) 威脅利誘:正確答案。憲法本文明文規定嚴禁此行為,以保障選民能在不受外力脅迫或利益買通的情況下,自由表達投票意願。
- ? (b) 脫黨:錯誤選項。黨員退出原本所屬政黨(脫黨)並以無黨籍身分參選,屬於人民結社自由與參政權的展現,憲法並未禁止。
- ? (c) 政黨輔選:錯誤選項。政黨為其提名或推薦的候選人進行宣傳與輔選,是民主政治(政黨政治)的常態與核心活動,憲法並未禁止。
- ? (d) 公務員下班後助選:錯誤選項。雖然公務員的政治參與受到《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法規限制(例如不得主持集會或站台造勢),但憲法第 132 條本身並未將此列為「選舉應嚴禁」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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