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無處分權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經有權利人承認後即有效
(D)有權利人得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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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172), C(1434), D(41), E(0) #241626

詳解 (共 2 筆)

#297307
民法第 118 條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此為 無權處分之概念,故於未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前,其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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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此種法律行為在法理上稱為「無權處分」,其在有權利人做成決定前,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
  • 經承認:處分行為即發生效力(且依民法第 115 條規定,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
  • 拒絕承認:該處分行為便確立為「無效」。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有效:無權處分並非直接有效,否則會嚴重侵害真正權利人的權益。它的效力必須取決於有權利人事後的態度(承認或拒絕),因此屬於「效力未定」,而非當然有效。
  • (b) 無效:若直接認定為無效,則即使真正權利人想要同意該筆交易(例如:小明擅自賣掉大明的車,但大明覺得價錢很好願意追認),也無法挽回。為兼顧交易彈性,法律將其定為「效力未定」而非「自始無效」。 
  • (d) 有權利人得撤銷之:法律上的「得撤銷」是指行為本身已經具備完全的效力,但因為特定瑕疵(如:被詐欺、被脅迫或意思表示錯誤),賦予特定人撤銷使其歸於無效的權利。而無權處分在有權利人承認前,根本「還沒發生法律效力」(效力未定),因此不適用撤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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