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擅自以乙之名義,將乙收藏的字畫出售於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丙,並交付該字畫於丙。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甲所為之債權行為為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B)甲所為之物權行為為無權處分,丙善意取得字畫之所有權
(C)甲所為之物權行為為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D)若乙不承認甲代為與丙訂定之買賣契約,丙可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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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417), C(148), D(34), E(0) #1848888
統計: A(62), B(417), C(148), D(34), E(0) #1848888
詳解 (共 7 筆)
#3218620
(A)甲所為之債權行為為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參考民法第170條第1項)
(B)甲所為之物權行為為無權代理,丙不得依法善意取得字畫之所有權(同上)
(C)甲所為之物權行為為無權代理,效力未定(同上)
(D)若乙不承認甲代為與丙訂定之買賣契約,丙可向甲請求損害賠償(參考民法第1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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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7792
❒無權處分行為與無權代理行為(涵蓋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ㅤㅤ
⑴無權代理行為:未受有代理權之人以本人名義為特定之法律行為(包含物權行為及債權行為)。
⑵無權處分行為:未有處分權之人以自己名義為物之處分行為。
❒區分實益:
按物權有四大特色:⑴處分權、⑵特定性、⑶對世性(公示性)、⑷無因性四大特性,其處分行為應以處分權人之名義為之;如以他人名義為之係「代理他人之物上處分行為」,而應回歸法律行為無權代理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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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當中的字畫出售(買賣契約、債權行為)與交付行為(事實行為、物權行為)均為以乙之名義為之,均屬無權代理行為,非無權處分行為。甲擅自以乙之名義,將乙收藏的字畫出售於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丙,並交付該字畫於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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