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縣(巿)長停職者,依法應先由下列何者代理?
(A)由副縣(巿)長代理
(B)由內政部派員代理
(C)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D)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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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16), B(270), C(363), D(97), E(0) #184648

詳解 (共 6 筆)

#589019
直轄市長:
停職→副巿長代理
辭職、去職、死亡→行政院派員代理

縣(市)長:

停職→副縣(市)長代理
辭職、去職、死亡→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鄉(鎮、巿)長:
停職→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巿長者,由副巿長代理
辭職、去職、死亡→縣政府派員代理

村(里)長:
停職→鄉(鎮、巿、區)公所派員代理
辭職、去職、死亡→鄉(鎮、巿、區)公所派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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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908484

5ea5661b47330.jpg#s-811,81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40003&flno=8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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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332
直轄巿長停職者,由副巿長代理,副巿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巿)長停職者,由副縣(巿)長代理,副縣(巿)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 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巿)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巿長者,由副巿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巿、區)公所派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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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70532

第八十二條

直轄巿長、縣(巿)長、鄉(鎮、巿)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巿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巿)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巿)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巿、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巿長停職者,由副巿長代理,副巿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巿)長停職者,由副縣(巿)長代理,副縣(巿)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巿)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巿長者,由副巿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巿、區)公所派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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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844
應先由下列何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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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0734
地方制度法 8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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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2.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3. 前二項之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
  4.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5.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6.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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