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以臺北市為例,下列何者為我國行政中立法之準用對象?
(A)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處長
(B)臺北市士林區公所區長
(C)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教務處主任
(D)臺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中學人事室主任
統計: A(977), B(456), C(1706), D(365), E(0) #3117704
詳解 (共 9 筆)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教務處主任由教師兼任,為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準用行政中立法。
準用,乃法律的類推適用(避免重覆立法),(A)(B)選項是《行政中立法》直接規定,(C)選項是《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準用《行政中立法》,並非《行政中立法》直接規定,(D)選項完全不適用
(A)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處長(直接適用)
(B) 臺北市士林區公所區長(直接適用)
(C)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教務處主任(準用)
(D) 臺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中學人事室主任(完全不適用)
题目的关键在于区分 「适用」对象 与 「准用」对象。所谓「准用」,是指性质类似的人员,虽然不是「适用」对象,但比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该项制度的设计主要考虑是该等人员执行职务可能与行政中立有关,故使之纳入规范;而市政首长之机要人员则不在此列。
基于《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的完整分析
? 「适用」对象 vs. 「准用」对象
-
「适用」对象:依据该法第2条,指“法定机关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给专任人员及公立学校依法任用之职员”。简言之,即经国家考试及格、具有法定任用资格且服务机关之常任文官。其立法说明略以其法律定位及性质,与本法第2条所定一般适用范围同。
-
「准用」对象:依据该法第17条,指虽非常任文官,但其工作性质或内容与行政中立有密切关联,因此法律规定“准用”(即比照适用)本法。考其立法意旨,系参考司法院释字第308号解释意旨,明定该类人员为应纳入中立法对象之范围。
⚖️ 各选项之判断
| 选项 | 职位 | 判断 | 法令依据 | 具体说明 |
|---|---|---|---|---|
| C |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教務處主任 | 準用對象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条第1款 | 公立学校校長及公立学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为本法之准用对象。教务处主任乃资深教师兼任行政职,与该款之立法旨趣相符,同受法之拘束。 |
| A |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處長 | 适用对象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条 | 政府机关依《政风机构人员设置管理条例》依法任用之政务职(一般指政风首长),属“法定机关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给专任人员”,其法律定位与适用条件相当。 |
| B | 臺北市士林區公所區長 | 适用对象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条 | 区长为地方政府依《地方制度法》任用之政务职,并迳由直辖市市长任免,其任用条件与第2条及立法意旨均属「适用」范畴。 |
| D | 臺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中學人事室主任 | 适用对象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条 | 人事室主任属「公立学校依法任用之职员」,依据人事法规由銓敘部派任或由学校自行聘任,其适用本法之性质与同条任用程序、法律效果相同。 |
综上,选项A、B、D三者均为公务体系中依法任用之专任人员,属 「适用」 对象;而选项C「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教務處主任」,系教师兼任行政职务,依据该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属 「准用」 对象。
此外,实务上中立法第17条所列之“准用”对象,亦包括公立学术研究机构兼任行政职务之研究人员以及行政法人有给专任人员,此为民服务行政机关亦多有明文宣导。复依民间团体法及经公私团体释示,各相关法人之董监事组织均适用同一条文。至於各县政府所属之机要人员适用该法,但乡村长之职位则不在此列。
结论: 本题中,唯有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教務處主任 (C) 符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条之“准用”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