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訴訟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保障基礎為「有權利必有救濟」之理念
(B)訴訟權僅為防禦權,並無給付請求權之功能
(C)訴訟權保障之內容僅在於提供人民權利救濟途徑,並未賦予人民訴請法院救濟之權利
(D)訴訟權保障之內容,不包括「暫時性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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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77), B(161), C(179), D(140), E(0) #2940125

詳解 (共 6 筆)

#5522677
(A)其保障基礎為「有權利必有救濟」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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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其保障基礎為「有權利必有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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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5640
(A)其保障基礎為「有權利必有救濟」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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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7240
本題考查的是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的核心內涵與大法官解釋的重要原理。
  • (A) 正確原因
    • 「有權利即有救濟」(Ubi jus, ibi remedium)是憲法保障訴訟權的最高指導原則。
    • 司法院大法官在眾多解釋(如釋字第 396 號、第 574 號、第 736 號等)中皆一再強調:當人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國家必須提供制度性的司法救濟途徑,這正是訴訟權的核心基礎。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說明
  • (B) 訴訟權僅為防禦權,並無給付請求權之功能
    • 錯誤。訴訟權主要是一種「程序性的給付請求權」「制度性保障」。人民有權「請求」國家設立法院、制定訴訟法,並提供公平審判的程序來救濟權利,並非只是單純要求國家不要侵害的防禦權。
  • (C) 訴訟權保障之內容僅在於提供人民權利救濟途徑,並未賦予人民訴請法院救濟之權利
    • 錯誤。訴訟權正是保障人民在權利受損時,「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進行公正審判的權利。
  • (D) 訴訟權保障之內容,不包括「暫時性權利保護」
    • 錯誤。大法官在釋字第 535 號、第 585 號及多號解釋(如憲法法庭相關裁定)中皆明確指出,為了防止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人民的權利遭受不可回復的重大損害,訴訟權的保障範圍「必須包括暫時性權利保護制度」(例如行政訴訟的停止執行、民事訴訟的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以及憲法訴訟的暫時處分)。
 考試快速記憶點:訴訟權的核心三要素
大法官認為健全的訴訟權必須包含:
  1. 有權利必有救濟(不能有救濟的死角,例如過去公務員、學生全面禁止告學校/機關,現已全面鬆綁)。
  2. 正當法律程序(審判必須公平、公開、符合武器平等)。
  3. 暫時性權利保護(官司打贏了不能只拿到一張沒用的判決書,事前要有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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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訴訟權,下列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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