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我國「彈劾權」的設計,與三權分立的國家略有不同。關於我國彈劾權的行使,下列何者正確?
(A)立法院可以對行政院院長提出彈劾案
(B)立法院可調查且彈劾違法的公務人員
(C)監察院可對違法失職的總統或副總統進行彈劾
(D)監察院可彈劾縣、市首長並移送司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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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6), B(161), C(404), D(1679), E(0) #2850133
統計: A(346), B(161), C(404), D(1679), E(0) #2850133
詳解 (共 6 筆)
#7391422
A) 錯誤。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只能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不能對行政院院長提出彈劾。對於行政院院長的監督,立法院只能提出「不信任案(倒閣)」或「移送監察院審查」。
(B) 錯誤。立法院雖可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但其權限僅限於「提出」彈劾案,實際審理係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為之。至於一般公務人員的彈劾,則專屬監察院職權,立法院並無調查且彈劾違法公務人員的權力。
(C) 正確。經1997年修憲後,監察委員對於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權已改由立法院立法委員行使。監察院目前已無權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此為題目選項設下的陷阱,必須注意法規現狀與「可對違法失職的總統或副總統進行彈劾」之命題並不相符。
(D) 正確。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依《監察法》第6條及第8條規定,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可提出彈劾案,經審查決定成立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縣、市首長依《地方制度法》第84條規定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屬於公務員,為監察院彈劾權行使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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