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下列何者應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A)勞工人數在一百以上之一般
業
(B)採用危險性機具設備施工之工程
(C)第一類勞工人數 200 人或第二類勞
工人數 500 人之事業單位。
(D)勞工人數有 3 分之 1 以上移工之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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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8), B(224), C(2256), D(36), E(0) #3235703
統計: A(698), B(224), C(2256), D(36), E(0) #3235703
詳解 (共 4 筆)
#6486054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12-2
下列事業單位,雇主應依國家標準CNS 45001同等以上規定,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並據以執行:
一、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三、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
四、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前項安全衛生管理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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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9343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依人數與風險類別)
依照法規,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事業單位,應建置適合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如 CNS 45001 等同等標準):
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勞工人數在 200人以上 者。
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勞工人數在500人以上 者。
特殊工作場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或從事製造、處置、使用危害性化學品達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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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依人數區分執行方式)
所有事業單位皆須訂定與執行管理計畫,但可依人數規模採取不同方式紀錄:
未滿 30人:可用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管理計畫。
30人以上:應正式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100人以上:除管理計畫外,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如果你需要確認貴單位屬於哪一類事業,請告訴我主要的營業項目或行業別以及目前總勞工人數,我可以幫你做更精準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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