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發起人、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曾犯詐欺、背信或侵占罪經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未逾幾年者不得充任;其已充任者解任之?(A)一年(B)二年(C)五年(D)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