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中華民國「營業祕密法」所稱之營業祕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其所必須符合之要件,下列敘述何項錯誤?
(A)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B)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C)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D) 資訊洩漏將造成公司損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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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9), B(176), C(595), D(989), E(0) #3114991
統計: A(589), B(176), C(595), D(989), E(0) #3114991
詳解 (共 3 筆)
#7379687
正確答案為 (D)。
解析:
依據中華民國《營業秘密法》第 2 條規定,受保護的營業秘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大要件」,而不包含「資訊洩漏必須造成公司損失」這項:
依據中華民國《營業秘密法》第 2 條規定,受保護的營業秘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大要件」,而不包含「資訊洩漏必須造成公司損失」這項:
- (A)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秘密性):該資訊不為業界一般人所普遍知悉或容易取得。
- (B)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經濟性):持有該秘密能為所有人帶來競爭優勢。
- (C)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合理保密措施):所有人必須在主客觀上採取合乎常理的保防作為(如簽署保密協議、門禁管制、文件標示機密等)。
資訊外洩「是否造成實質損失」並非法律定義營業秘密的法定要件,只要資訊具備上述三項要件,即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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