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民法第881條,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抵押權人可能轉成擁有何種權利?
(A)抵押物瑕疵擔保請求權
(B)修補抵押物請求權
(C)動產質權
(D)權利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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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4), C(5), D(13), E(0) #3867404
統計: A(7), B(4), C(5), D(13), E(0) #3867404
詳解 (共 1 筆)
#7386947
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881條,抵押物滅失時,抵押權人可因「物上代位性」對於抵押人因滅失所得行使的賠償金或其他請求權行使權利。因這類賠償請求權屬於財產權利,故抵押權人會轉而擁有權利質權。
權利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具有財產價值且「可讓與」的權利(如債權、股票、專利權)作為擔保,移轉給債權人設定質權。當債務屆期未清償時,債權人可就該權利變價後優先受償。
常見的權利質權標的並非所有權利都能設定質權,必須是具備財產價值且可以轉讓的權利,主要包含以下三大類:
普通債權:例如借貸返還請求權、銀行定存單、薪資債權等。
有價證券:例如公司股票、政府公債、票據、提單等。實務上以股票設質最為常見。
無體財產權:例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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