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大量傷病患」係指:(A)指多重事故、災害發生之傷病患人數達5人以上,或預判可能達5人以上者(B)指單一事故、災害發生之傷病患人數達10人以上,或預判可能達10人以上者(C)指單一事故、災害發生之傷病患人數達15人以上,或預判可能達15人以上者(D)指多重事故發生、災害發生之傷病患人數達10人以上,或預判可能達15人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