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最後通知之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 申請人僅提再審查理由而未提修正,經審查仍無法克服初審審定理由中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者,可發最後通知
(B) 申請人於申請再審查時,雖已克服初審審定理由中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但因修正而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可發最後通知
(C) 先前審查意見通知僅記載不符進步性之不准專利事由,經再次審查後始認定不符記載要件,可發最後通知
(D) 對分割後之申請案所為之通知,與原申請案已發出審查意見通知之內容 相同者,可發最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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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0), D(2), E(0) #3562574
統計: A(1), B(0), C(0), D(2), E(0) #3562574
詳解 (共 2 筆)
#7432794
關於最後通知之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 申請人僅提再審查理由而未提修正,經審查仍無法克服初審審定理由中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者,可發最後通知✔️
審查基準(2022年7月1日施行版)第2-7-9頁:於下列情形中,即使是再審查時的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亦得逕為最後通知:(專利法第49條第3項)
(1)申請人僅提再審查理由而未提修正,經審查仍無法克服初審審定理由中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者。
(2)申請人提出再審查理由及修正,經審查仍無法克服初審審定理由中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者。
(3)申請人提出再審查理由及修正,雖克服初審審定理由中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但因修正而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者。
(4)初審階段經發給最後通知而為不准專利之審定者,於再審查時所為之修正,違反最後通知後之修正限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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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申請人於申請再審查時,雖已克服初審審定理由中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但因修正而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可發最後通知✔️
審查基準(2022年7月1日施行版)第2-7-9頁:於下列情形中,即使是再審查時的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亦得逕為最後通知:(專利法第49條第3項)
(1)申請人僅提再審查理由而未提修正,經審查仍無法克服初審審定理由中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者。
(2)申請人提出再審查理由及修正,經審查仍無法克服初審審定理由中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者。
(3)申請人提出再審查理由及修正,雖克服初審審定理由中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但因修正而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者。
(4)初審階段經發給最後通知而為不准專利之審定者,於再審查時所為之修正,違反最後通知後之修正限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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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先前審查意見通知僅記載不符進步性之不准專利事由,經再次審查後始認定不符記載要件,可發最後通知❌
審查基準(2022年7月1日施行版)第2-7-4頁:先前審查意見通知僅記載不符新穎性、進步性、擬制喪失新穎性要件、先申請原則之不准專利事由,經再次審查後始認定不符記載要件或不具發明單一性須另為通知,屬先前審查意見漏未通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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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對分割後之申請案所為之通知,與原申請案已發出審查意見通知之內容相同者,可發最後通知✔️
審查基準(2022年7月1日施行版)第2-7-8頁:對於因申請分割而具有相同申請日之各申請案,如專利專責機關針對原申請案或分割後之申請案其中一案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後,對於原申請案或各分割後之申請案其中任一案件應發給之審查意見通知內容,如與已通知之內容相同者,得對於各該申請案逕為最後通知,以避免因分割申請而就相同內容重複進行審查程序。所謂「已通知之內容相同」,係指針對原申請案或其任一分割案發給之審查意見通知,若與先前審查意見已通知之不准專利事由及引證文件二者皆相同者,即屬「已通知之內容相同」,得逕為最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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