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關於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若將原有舊機車上之引擎號碼取下,用強力膠黏貼於另一機車引擎上,屬變造而非偽造
(B)機車引擎號碼以私文書論
(C)台灣地區入出境保證書,若其所載內容係保證人對於被保證人來台後負有多項保證責任,如有違反,保證人願受法令懲處等文字,則非屬私文書
(D)所謂足生損害,亦含他人未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遭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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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43), C(13), D(15), E(1) #267848
統計: A(21), B(143), C(13), D(15), E(1) #267848
詳解 (共 3 筆)
#2765172
跟刑法題庫1-1000-1#6496 第10題一樣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exam-%E5%88%91%E6%B3%95%E9%A1%8C%E5%BA%AB1100026497-6497.htm#ixzz5ERYzI95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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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9742
⚖️ 選項解析
(A) 錯誤:根據最高法院 66 年台上字第 1961 號判例,將舊機車上的引擎號碼鋸下並黏貼到另一台機車上,此舉改變了另一台機車引擎號碼的本質與身分,具有創設性,因此屬於偽造而非變造。
(B) 正確:機車引擎號碼是製造廠商出廠的標誌,用以表示該特定機車的身分與用意。雖然它不是字跡編排的傳統文書,但依據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規定,這種在紙張以外之物上刻劃的符號,應以私文書論(即準私文書)。 (C) 錯誤:台灣地區入出境保證書是由私人(保證人)填寫,用以對特定人負起多項保證責任的證明,其性質仍屬於私文書。
(D) 錯誤:偽造文書罪中所謂的「足生損害」,必須是使公眾或他人有遭受損害的危險,且該危險必須是針對法律上受保護的利益或信賴。如果是「未受法律保護的利益」(例如不法利益或犯罪所得),則不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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