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9.警察開槍擊斃持槍拒捕之通緝犯,警察之行為應屬下列何種阻卻違法事由?
(A)依法令之行為
(B)業務上正當行為
(C)正當防衛
(D)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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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8), B(122), C(37), D(14), E(0) #268842
統計: A(738), B(122), C(37), D(14), E(0) #268842
詳解 (共 3 筆)
#7446832
- ? (a) 依法令之行為(正確選項)
❌ 其它選項不正確的原因
- ? (b) 業務上正當行為
- 法律依據:《刑法》第 22 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 不符原因:此處的「業務」通常指民間的職業或日常反覆從事的社會活動(例如:醫生幫病人動手術切除腫瘤該當傷害罪,但可主張業務上正當行為阻卻違法)。警察執行的是「公權力職務」而非一般民間業務,應優先適用第 21 條的「依法令之行為」。
- ? (c) 正當防衛
- 法律依據:《刑法》第 23 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自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 不符原因:雖然持槍拒捕具有不法侵害的性質,但警察開槍的最主要目的與職責是為了「執行國家逮捕通緝犯的法令」。在刑事法體系中,公權力執法行為應優先由「依法令之行為」來檢驗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警械使用條例等),而非與一般平民一樣僅立於「正當防衛」的對等地位。
- ? (d) 緊急避難
- 法律依據:《刑法》第 24 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 不符原因:緊急避難是處於「正對正」(或正對無辜第三人)的利益衡量。警察開槍是針對不法拒捕的通緝犯實施公權力強制力,並非單純在危難中不得已的避難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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