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8依釋字第五二○號解釋之見解,下列何者是核四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停止執行法定預算項目之性質?
(A)政治問題
(B)行政院裁量權之範圍
(C)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
(D)非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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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240), C(1951), D(89), E(0) #781033

詳解 (共 2 筆)

#1129902

本件核能電廠之興建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經費支出之龐大,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應認係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即兩院代表到院陳述時對此亦無歧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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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1364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解釋的理由書指出:
  • (C) 正確:核四廠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停止執行之法定預算項目,基於其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歷次決策過程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自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因此,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 (A) 錯誤:大法官雖未直接在解釋中判定其為政治問題,但明確指出了此案在憲法層次上的程序義務,不應以政治問題為由拒絕處理。
  • (B)、(D) 錯誤:解釋文中明確劃分,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才可依其合義務之裁量權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但本件核四停建案已被大法官定性為「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因此不屬於行政院可以自行裁量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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