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保險公司就受益人申請被保險人生前溺斃之傷害保險金乙案所衍生之拒 賠爭議,主張池塘離路邊有二十公尺之遙,且地勢平坦,池邊亦設有護 堤,被保險人斷無不慎墜池之理,另受益人報案請求協尋時,向警方聲 稱被保險人最近心情憂鬱,曾說過有尋死意念。保險公司對死亡發生原 因之主張為:
(A)事實上之推定。
(B)絕對的推定。
(C)法律上之事實推定。
(D)因警方訊問筆錄為公文書,若死因斷定為自殺,此結論不得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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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5), C(6), D(4), E(0) #1814123

詳解 (共 1 筆)

#7444107

1. 什麼是「事實上之推定」?

  • 定義: 法院或當事人依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從已知的一種事實(前提事實),去推論另一種未知事實(推定事實)是否存在。

  • 本案應用: 保險公司提出的理由是:「池塘離路邊 20 公尺、地勢平坦、有護堤,所以不可能是不小心掉下去的」加上「被保險人曾說過想尋死,所以推論他是自殺」。這些都是基於常理與經驗所做的「事實推論」,在法律上就屬於「事實上之推定」。它容許反駁,只要受益人能提出反證(例如證明當時有突發眩暈、被外力推落等),這個推定就會被推翻。

2. 為什麼其他選項不對?

  • (B) 絕對的推定: 法律上又稱「擬制」或「視為」。這是法律直接強制規定的結論,完全不容許舉證推翻(例如:民法規定受胎期間所生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但在尚未經訴訟推翻前是法律強制認定的;而『視為』則是連反駁機會都沒有)。保險公司的拒賠主張只是個人推論,並非法律強制規定,所以不是絕對推定。

  • (C) 法律上之事實推定: 這必須是法律條文有明確明文規定的推定。例如民法第 9 條規定「受死亡宣告的人,推定其死亡的時間為判決內所確定死亡的時間」。保險法或民法並沒有一條法律寫著「心情憂鬱掉進有護堤的池塘就推定為自殺」,這純粹是保險公司自己依經驗法則拼湊的,因此不屬於「法律上」的推定。

  • (D) 錯誤的公文書觀念: 警方的訊問筆錄雖然是公文書,但它只能證明「受益人當時確實對警察說過這句話」,並不能直接證明「被保險人真的是自殺」。死因的最終認定權在於法院(民事訴訟中),筆錄只是證據之一,絕對不是「不得推翻」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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