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 額合計達 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豁免要件外,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試問,以下何者非豁免要件之相關規定?
(A)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
(B)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
(C)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低於 7%
(D)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 700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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