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下列何者並非隱私權受憲法保障之理由?
(A)基於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
(B)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與他人侵擾
(C)考量個資之自主控制
(D)健全民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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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78), C(204), D(1513), E(0) #3563703
統計: A(74), B(78), C(204), D(1513), E(0) #3563703
詳解 (共 6 筆)
#7322198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及第603號解釋,隱私權受憲法保障的理由,明確闡述如下: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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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7445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
1.人性尊嚴
2.個人主體性之維護
3.人格發展之完整
4.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與他人侵擾
5.個資之自主控制
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資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資、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資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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