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有關變更使用執照相關期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其須施工者,發給同意變更文件時應核定施工期 限,最長不得超過 2 年
(B)申請人因故未能於施工期限內施工完竣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 6 個月,並以 1 次為限
(C)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同意變更文件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 失其效力
(D)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須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時,其鄰地所有權人不得出具附有期限之土地使用 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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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34), C(8), D(131), E(0) #3674678
統計: A(18), B(34), C(8), D(131), E(0) #3674678
詳解 (共 2 筆)
#7495418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 9 條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無須施工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
合格後,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其須施工者,發給同意
變更文件,並核定施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無須施工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
合格後,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其須施工者,發給同意
變更文件,並核定施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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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因故未能於施工
期限內施工完竣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
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同意變更文件自規定得展
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期限內施工完竣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
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同意變更文件自規定得展
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領有同意變更文件者,依前項核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應申請竣工查驗,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驗與核准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變更
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不符合者,一次通知申請人改正,申請人
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再報請查驗;屆期未申請查驗或改正仍不
合規定者,駁回該申請案。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須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時,其鄰地所有權人得出
具附有期限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發給
附有相應期限之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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