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對室外集會遊行之管制立法,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理由書之意見?
(A)為兼顧集會自由保障與社會秩序維持,緊急性集會、遊行,仍應取得許可後舉行
(B)集會遊行舉行者本於信賴、合作與溝通之立場,應適時提供主管機關必要資訊
(C)偶發性集會、遊行,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自無法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備
(D)立法者有形成自由,得採行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使主管機關能取得執法必要資訊,並妥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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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36), B(812), C(1386), D(1200), E(0) #2937614
統計: A(6136), B(812), C(1386), D(1200), E(0) #2937614
詳解 (共 5 筆)
#5526085
補充選項(A)
釋字718內文
至為維持社會秩序之目的,立法機關並非不能視事件性質,以法律明確規範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改採許可制以外相同能達成目的之其他侵害較小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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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5144
說一下小故事 比較好記憶
釋字718(103.03.21)說緊急跟偶發就是不用申請
⮕但立委還是不修
⮕內政部才下訂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103.12.29)
緊急性雖還是要照集會遊法的規定要申請,但依處理原則第4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即時核定(改善集會遊行法第12條第二項的24小時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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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發性規定在第3條,因特殊事由、無人召集、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無須申請許可
附上釋字718 一小部分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並未排除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制於偶發性集會、遊行殊無適用之餘地」之意旨有違。至為維持社會秩序之目的,立法機關並非不能視事件性質,以法律明確規範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改採許可制以外相同能達成目的之其他侵害較小手段,故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已屬對人民集會自由之不必要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有所牴觸,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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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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