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安置後應多久重新評估其安置之適當性?
(A)每學期
(B)每年
(C)跨階段轉銜
(D)有需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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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681), C(52), D(117), E(0) #1832139

詳解 (共 3 筆)

#2943299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17 條
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
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
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
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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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5425
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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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重新評估,以跨教育階段為原則。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
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
或學生本人向學校、幼兒園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
,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前二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應檢附個
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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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題是不是應該修正或是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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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1549
轉銜 --> 跨階段
重評 --> 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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