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人民對於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至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應先如何救濟?
(A) 請願
(B) 訴願
(C) 行政訴訟
(D) 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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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24), C(33), D(2), E(0) #3335401

詳解 (共 2 筆)

#6286865
訴願法第一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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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2531
行政訴訟是人民對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如稅單、交通罰單、土地徵收)不服時,為防止公權力濫用而提起的司法救濟程序。一般案件需先經過「訴願」程序,再於收到訴願決定書的 2 個月內向管轄的行政法院提起起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 關鍵流程與期限
提起訴願:收到原處分(如罰單、處分書)後 30 日內向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提出訴願。
提起行政訴訟:若對訴願結果不服,或訴願逾 3 個月未決定,可於收到決定書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行政法院起訴。
訴訟費用:一般起訴裁判費約為新臺幣 4,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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