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下列何者屬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
(A)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公務員圖利罪
(B)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之公務員包庇賭博罪
(C)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D)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親屬間竊盜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22), B(201), C(451), D(93), E(0) #268892

詳解 (共 8 筆)

#2797354

因具有一定身分特定關係,致刑有加重減輕免除之情形,稱為不純正身分犯,例如:公務員包庇賭博罪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親屬間竊盜罪

(A)只有公務員才能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公務員圖利罪非公務員根本不可能成立, 因身分關係而創設此法條來處罰圖利之公務員, 故為純正身分犯

(B)平常人皆可犯賭博罪,但因具有公務員身分而犯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之公務員包庇賭博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故為不純正身分犯

(C)平常人皆可犯殺人罪,但因具有直系血親尊親屬關係而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加重其刑, 故為不純正身分犯

(D)平常人皆可犯竊盜罪,但因具有親屬關係而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親屬間竊盜罪,得免除其刑, 故為不純正身分犯

107
0
#3340129

回三樓

來個簡單的理解,

只要是因為具有特定身份而「加重或減輕其刑」者,都屬『不純正身份犯』

因為公務員包庇規定的是刑的加重,所以也類歸在不純正身份犯的序列中

僅供參考~

17
0
#2739697
公務員圖利:需具有公務員身分才可成立公務...
(共 11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3847933

刑法

5e7caf92ea7ce.jpg#s-1024,756

10
0
#2751639
可以解釋為何B不行嗎?也具有公務員的身分...
(共 2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1
#2795956

請問4F 包庇賭博罪一般民眾罰則是哪一條呢?

5
1
#2150639
其他都是不純正不作為犯  不須具有該身份...
(共 2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3
#7470151
  • (A) ⭕ 正確: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
    • 純正身分犯(又稱構成身分犯)。
    • 該罪以具備「公務員」身分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素,若不具備此身分,一般人根本無法單獨成立本罪。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無此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時,仍得成立正犯或共犯,但得減輕其刑。 
ㅤㅤ
❌ 錯誤選項說明
  • (B) ❌ 錯誤:刑法第 270 條公務員包庇賭博罪
    • 不純正身分犯
    • 一般人包庇他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原本就可依刑法第 268 條(聚眾賭博罪)之共犯或相關罪名論處。公務員包庇則是以其特殊身分,作為刑罰加重的條件(依第 270 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非「無此身分即不構成犯罪」。 
  • (C) ❌ 錯誤:刑法第 272 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不純正身分犯(又稱加減身分犯)。
    • 沒有此血緣身分的人殺人,仍會成立第 271 條的「普通殺人罪」。具有直系血親尊親屬關係者,法律只是將該特殊關係作為加重處罰的要件,應適用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無身分者科以通常之刑。
  • (D) ❌ 錯誤:刑法第 324 條親屬間竊盜罪
    • 不純正身分犯
    • 任何人偷竊都會成立第 320 條的普通竊盜罪。具有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關係者,法律將其身分作為得免除其刑(第 1 項)或告訴乃論(第 2 項)的刑罰寬減事由,不影響基本犯罪的成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