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關於刑法第 121條之受賄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條之罪為實害犯
(B)本條之罪為不純正身分犯
(C)本條之罪為即成犯
(D)本條之罪未遂犯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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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34), C(337), D(41), E(0) #267865
統計: A(30), B(34), C(337), D(41), E(0) #267865
詳解 (共 2 筆)
#7580710
• (A) 錯誤:本條之罪為「舉動犯(行為犯)」而非實害犯。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1 條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只要行為人一有「要求」、「期約」或「收受」其中一種行為,犯罪即告成立,並不以其職務行為是否產生實害結果為要件。
• (B) 錯誤:本條之罪為「純正身分犯」。
本罪的犯罪主體限定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如果缺乏這種特定的身分,根本無法單獨成立本罪。這種必須具備特定身分才能成立的犯罪,在法律上稱為「純正身分犯」(相對地,任何人皆可成立、僅因身分加重處罰的才叫不純正身分犯,如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C) 正確:本條之罪為「即成犯」。
公務員只要實施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的行為,犯罪在當下即刻完成並同時結束。犯罪成立與犯罪終了在同一時間點,後續並不會有犯罪狀態持續發展的問題,因此屬於典型的即成犯。
• (D) 錯誤:本條之罪「不處罰」未遂犯。
刑法以處罰故意現行犯(既遂犯)為原則,未遂犯的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檢視刑法第 121 條,條文中並沒有處罰未遂犯的明文規定(隔壁條第 122 條違背職務受賄罪才有處罰未遂犯),因此受賄罪並不處罰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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